一部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从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表示,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 原法规存三大缺陷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缺陷:缺乏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缺乏对高速铁路的针对性规定;已不符合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禁止压缩建设工期 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没有对铁路建设内容进行规定的缺陷,条例为此单独列出一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 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面,条例取消了原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条例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的,还规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高铁两侧禁抽地下水 为确保高铁运行安全和沿线公众人身安全,条例设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城市市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 条例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规定高铁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缺陷设备必须召回 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 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条例确立了召回制度,要求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加强实名信息保护 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其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建企业违法公告制度 条例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