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铁道网通讯员 温龙 张健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4月4日正式施行。日前,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全体刑事法官在工作之余抽时间就《解释》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集中学习、研讨,同时结合办案实践开展了学习心得交流。 为了确保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解释》,学习中,法官们对照新旧解释条文逐条进行研读,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关于《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深挖司法解释的原意、内涵及出台背景,力求将其学精、学深、学透。特别是立足该院近年来受理的盗窃案件的特点,法官们除了对盗窃定罪数额的提高、“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未遂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准确把握外,还深入研究讨论了《解释》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例如,《解释》中结合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作了特殊规定,相比旧的司法解释属于一个新点、亮点,关于此规定的准确适用还需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加以理解,以避免重复、叠加适用量刑情节,影响准确量刑。这些内容也因此成为了此次学习掌握的重点。 针对盗窃案件占该院刑事案件总数80%以上的实际情况,法官们一致表示,将以维护转型跨越发展和铁路运输安全作为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重要抓手,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拆盗铁路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发生在站场、车间、列车内的盗窃犯罪行为,为推进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