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李合)一男子为谋取钱财,连续数次盗窃铁路扣件,给火车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今天上午,本市铁路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处有期徒刑两年零8个月;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00元。 40岁的唐山农民王某,2012年9月2日凌晨,在北京铁路局七栾线下行线27公里500米处附近,窃得螺母、平垫圈、弹条、轨距挡板等扣件18套,价值人民币174.6元。又于同年10月3次盗窃轨道扣件60套,总价值700余元。经北京铁路局鉴定,王某的行为足以使列车造成倾覆事故。2012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其归案后交代了上述罪行,还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3起盗窃犯罪事实,即王某还曾于2012年8月间,3次在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后屯石矿铁路专用线上,窃得螺母、垫圈、单弹、轨距挡板等扣件63套,总价值65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运营的铁路线上,盗窃铁道专用器材,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道专用器材,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孙启明 李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