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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铁路专线身亡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时间:2013-08-13 00:05来源:山西法制报
案情


  2010年4月6日8时许,同煤集团四老沟矿外用铁路装车站牵出线道轨发现一男尸。随后,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晾马台派出所发出认尸告示。4月15日,经邻居告知和辨认,公安机关确认死者为原告丈夫任某。

  由于事故现场所在铁路专用线使用单位为同煤集团公司四老沟矿,同煤集团矿山铁路分公司作为被告同煤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对铁路线路设施负责管理、维护,铁路专用线具体由被告大秦铁路口泉站负责运营管理。该铁路专用线作业场区系有三面围墙的半封闭工作区,受害人死亡地点深入场区中间。事故发生时,调车作业时间段为上午7:30至晚上9:30,调车组作业人员均未发现有其他闲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老沟矿、大同煤矿集团矿山铁路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口泉站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其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老沟矿作为该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单位,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四老沟矿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诉请的其夫任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老沟矿承担35%赔偿责任,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矿山铁路分公司、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口泉站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宣判后,被告同煤集团四老沟矿不服,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按照《铁路法》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擅自进入铁路专用线作业场区并造成死亡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具有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四老沟矿作为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单位,其对该场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受害人究竟如何进入到处于半封闭状态的作业场区之内,作为使用者与管理方,四老沟矿亦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四老沟矿主张其与同煤集团铁路分公司和大秦铁路大同车务段对专用线的安全管理有《专用线安全协议》约定,应排除其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依此并不能排除其相应的责任。矿山铁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担同煤集团辖区内铁路线路桥梁信号电力接触网等的维修以及相关配件加工,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并非专用线设施、设备所致,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老沟矿与矿山铁路分公司均领有营业执照,应属于法律上的“其他组织”,能够独立地参加诉讼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煤集团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大秦铁路口泉站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在铁路行车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作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周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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