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变确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票面丢失,只能挂失补票,后补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这究竟是固执,还是长期老大地位养成的霸道?(新华网6月4日) 从2012年10月10日起,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可挂失补办。然而,在给乘客利好消息的同时,铁路部门也单方面规定“挂失补”的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更不能再度挂失。此外,旅客实际上要重新购买一张新票。在持补票乘车时,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还须由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最终,乘客更是必须在到站24小时内申请退款。 对此,铁路或许有着一些看似合理的考量。也许出于人员不足、避免影响验票效率等因素,各地并未全面严格落实实名验票制度,尤其在一些小站,验票状况和实名前并未明显改变,这就产生了乘客本人及他人拿着因挂失、退票、改签而作废的票投机“免费”乘车的可能。可是,为之设立如此繁琐的补票程序和限制,实际上是将自身运营漏洞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了乘客,并不可取。 在专项立法方面,铁道法对于乘客将火车票丢失后如何处理,各方须承担何种权利义务,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这就需要回到合同法,从法律关系本身进行求解。 乘客买票是和铁路部门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在实名化的背景下,火车票并非合同本身,更远非合同唯一凭证,只是合同书面化的纸质文本。火车票丢了,合同依然存在,补票只是将这份合同再度书面化,乘客仍然有权随时变更甚至取消这份合同,也即改签、退票。同时,在纸质化合同文本再度丢失时,乘客仍然有权要求重新书面化,也即再度补票。当然,因此对铁路部门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乘客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铁路部门为补票设定如此不合理的要求和程序,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违反合同法要求,还有霸王条款之嫌,恐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实际上,人们逐渐有了除铁路之外的出行方式,乘客随时都可能用脚投票。铁路部门理应转变运营思维,多从自身缺陷出发,完善运营机制,加快技术升级,不断满足乘客的合理需求,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如此才是生存发展之道。而在人们维权意识和能力日益提高的现实语境中,尊重乘客合法权益,根除霸王条款,本是法治国家对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要求。铁路部门还需早思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