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伙同他人抢劫列车货物被判刑 渤海早报讯(记者许鑫 通讯员王彧)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公开审结一起抢劫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在逃一年多后自首归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至此,参与抢劫的五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处罚。 2011年12月5日,张某伙同范某、刘某、崔某、高某等人在行驶的铁路列车上,采用扒车盗窃的方法,盗窃精矿粉41袋,重量1476千克,价值1800余元。后几人往汽车上搬运赃物时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发现。抓捕过程中,张某等人在民警明示警告后,为了能保住赃物及运赃汽车,五人手持铁锹等工具抗拒抓捕,对民警和保安员进行追打,并将警车车窗、风挡玻璃及前大灯砸毁后,将运赃汽车及车上装载的赃物抢走并驾车逃跑,造成三名民警轻微伤。 张某在逃后一直在外地打工,不敢回家。今年同案四人相继被逮捕判刑,张某得知后极为害怕,于4月21日主动到其打工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的公安局自首。法庭审理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许鑫 王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