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晚,一则消息激起了互联网上众多人的义愤。 消息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执业医师李芊,在火车上帮助危急中的产妇生下孩子,但因为孩子诞生后出现了羊水吸入性肺炎,李芊被患者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李芊属非法行医,判决其赔偿新生儿住院费和家属误工费等近1.5万元。 消息还称,法官如上判决的理由是,李芊“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李芊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一起彭宇案,当年一个不负责任的判决导致"不敢扶",现在是导致医生只能"见死不救"?”不少网民这样反问。记者看到,此消息近两日迅速在微博、微信圈里扩散,网友纷纷发言,质疑法院的“荒谬”判决和相关法律制度。 但上述信息最终被证明是一则谣言。6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辟谣声明,表示南京当地区、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过相关诉讼。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发文表示,经核实,“李芊”在该医院查无此人。 多方线索显示,“医生李芊”只是一个“传说”。但谣言退场,争议仍在。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不少曾转发此消息的医生群中,一个关键困惑依然没能得到解答:如果真的遇到需要类似情况,现实中的“医生李芊们”,是否会陷入“非法行医”的漩涡?救助中若出现意外,是否需要担责?医生在医院之外救人,是否要“三思而后行”了? 谣言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医生李芊”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属非法行医,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对此,北大医学部医学人文研究中心副教授王岳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医生李芊”的行为,严格来说不应视为医疗行为。“实际上,这种事就是平常老百姓所说的学雷锋做好事,立法的精神应该是鼓励的态度。换句话说,除非"医生李芊"的施救行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责任性过失,否则,民事上和刑事上都应该免责。” 王岳认为,即使“李芊”不是一个医生,而是一个有过生产经验的妇女,她也可以帮助火车上的产妇分娩。“不能因为这个妇女不是医生、没有行医资格,就说她是非法行医,这是不合适的。”王岳表示。 “医生执业是执业,紧急救助是紧急救助,这是两码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医生在非医院场所参与突发事件的救助,客观上对遇险者更有利,“应当鼓励”。 王岳进一步表示,《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是医疗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在医院中以医生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帮助他人并不算医疗行为或医疗法律关系,而更偏重于社会关系,不应受上述法律限制。”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第5条就已明确规定,注册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王岳认为,对网帖中救助产妇的“医生李芊”的义务评判标准,不宜用医生在医院里进行手术或检查的标准,“而更适合用善良管理人的角度来评判,即只要动机善良,对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免责。” 作者:郭美宏 徐霄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