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设立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旅客强制保险已相继废止,给铁路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也不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损赔偿的通常做法。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铁路局长汪亚平呼吁:设立限额赔偿制度十分必要。 汪亚平说,从侵权责任法学理论分析,从其他交通方式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从立法、司法、对限额赔偿的认知分析,设立限额赔偿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加之,铁路作为国家基础性、公益性产业,保护铁路旅客人身权利与考虑铁路企业运营实际状况均同等重要。而在《铁路法》中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促进铁路企业运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汪亚平建议设立限额赔偿制度,并建议在《铁路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将原行政法规及原铁道部规章有关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在《铁路法》中增加限额赔偿的规定,使设立限额赔偿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阶位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和铁路运输企业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困惑;为维护限额赔偿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借鉴其他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额赔偿的计算原则,或授权国务院主管部门适时制订限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充分发挥保险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分担功能,鼓励铁路旅客自愿购买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