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10月22日电(记者 曹志恒)记者22日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莫武辉、莫辉德兄弟及邢美艳倒卖火车票犯罪一案,3名被告人开发“加密狗”订票软件,倒卖电子客票订单号,构成倒卖车票罪,被依法惩处。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介绍,2012年1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莫氏兄弟先后开发出了初级、高级、中级三个版本的“加密狗”软件,在网络上自动预约抢票,并以每套数千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高级版”抢票软件不限制购票数量,并具备了与国家时间服务器同步退票、自动预约抢票、短信通知等功能。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称,被告人莫武辉、莫辉德不具有订购车票业务的营业资格,而以营利为目的,在铁路运输企业运力不足,车票供需紧张之时,利用其开发的订票软件,简化浏览器,提高登录速度,订购电子客票获取订单号,并将该电子客票订单号高价倒卖给他人。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介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高价、变相加价倒卖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被告人莫武辉、莫辉德倒卖车票票面数额达641380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邢美艳从莫武辉、莫辉德处高价购买铁路电子客票订单号又加价倒卖(票面数额146226元)的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倒卖车票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武辉与莫辉德系共同犯罪,莫武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辉德虽开发了订票软件,但开发行为本身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可罚性,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归案后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没有受害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被告人没有实际取得车票所有权,倒卖车票针对的不是普通不特定旅客而是旅行社”的意见,因倒卖车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是否有受害人,针对的是旅客还是旅行社并不是本罪犯罪构成所必备要件。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武辉犯倒卖车票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莫辉德犯倒卖车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邢美艳犯倒卖车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作者:曹志恒 |